我在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是2015年的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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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5日電)環保署今天指出,環評法施行細則新修正規定,重大或跨縣市開發環評由中央審查,範圍較小由地方審查,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說明,環評法新修正規定於1月3日上路後,地方政府就是開發單位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主辦機關,「地方政府辦理環評時,地方政府環評審查委員中,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 綜計處長朱雨其指出,此規定比以往更嚴格,未來地方政府的開發案件,可避免外界對機關委員替地方首長政策護航而立場不公的質疑。 過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是扮演將環評書件轉送環保主管機關審查的角色。 朱雨其表示,修正現行規定後,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的環評書件,就應先釐清非屬環保署主管的環保法規爭議點,針對開發行為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再送環保機關審查。 此外,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或開發基地跨兩個直轄市、縣市以上的開發行為,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環評審查。且漁港、遊艇港、逾30公頃工業區、國營事業工廠、纜車、位於國家風景區及國家公園內遊樂區等影響範圍較大或較複雜的開發案,也都改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至於大學、博物館、觀光飯店、醫院、社區及運動場地等範圍較小,或改善當地民眾生活品質相關開發案的環評,則由地方政府審查,明確環評中央與地方權責,減少分工爭議。10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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